公文常用按語、連接詞、期望語及請示語
查:於案情說明後,要進一步敘明事實、引述規定或依據時用。
經查:於敘述背景或指示後,接續要敘述查明之事實或有關規定時用。
復查、再查:繼續要敘述其他有關之事實、狀況或規定時用。
另查:要敘述不同面向之事實、狀況或有關規定時用。
案查:要敘述以往曾經辦理之有關檔案資料,或曾作之有關處理情形時用。
茲:起敘語,或行文中要開始導入正題時用。另作「現在」、「此處」用。
惟:要敘述反面之因素,如不合之規定、困難之情形或有所顧慮之處時用。
以:要敘述理由時用。
乃:因應上述因素,接著要敘述採行之作法時用。
茲以:要轉向敘述緣由時用。
經: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。
茲經:於事故發展過程中,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。
茲據:於緣由說明後,要提出建議意見或實施辦法前,先引述有關依據時用。
頃經:要敘述剛剛所作的處理情形時用。
甫經:要敘述於近期內已作之處理或發生之情形時用。
案經:要敘述有案可查之處理經過時用。
復經:要繼續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。
嗣經:要接續敘述時間在後而具有銜接性、階段性、或步驟性之處理情形時用。
按:要分析道理時用。
爰:承接上述事實或理由,要提出因應作法時用。
至於:要轉向敘述另一個部分時用。
復以:要敘述另一個併列之因素時用。
(一)期望語:
請核示-提出擬辦意見簽核。
請鈞閱-檢陳有關資料,請長官過目。
請核閱-(同上)。
請鑒察-將辦理情形簽報長官瞭解。
請鑒核-除簽報長官瞭解外,並含有請示之意。
請鈞參-提供長官參考。
(二)請示語:
是否可行-
是否有當(當否)-
可否之處-
●其中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之前,請增加請示語:「是否可行」、「是否有當(當否)」、「可否之處」等。請示語之後使用「,」,切勿使用「?」、「!」。
●另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、「請鈞閱」等期望語之前,不須再加「敬」、「簽」、「謹」等贅字;且自104年度起「核」、「鑒」、「鈞」之前不須挪抬,亦即不用空一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