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物及文物捐贈

實物 文物

如欲捐贈實物(如動產、不動產等),由捐贈單位先行文本校,獲同意接受後,請填寫接受實物捐贈表(含規格明細表)」並附上捐贈標的物價值證明(如發票或收據影本或其他可證明實物價值之文件),俾憑續辦物件點交及登帳相關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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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欲辦理文物捐贈(如藝術品、墨寶、畫作等),請捐贈者先填寫「文物捐贈申請通報表」,並提供清晰的物件圖檔(彩色輸出或照片電子檔),由「受贈文物典藏審議委員會」依審議原則評估是否接受捐贈。
若接受捐贈,捐贈者不得撤銷捐贈,且需填寫接受文物捐贈表(含規格明細表)」並辦理物件點交與物續送
本校珍貴動產、不動產評審委員會進行鑑價後,即辦理登帳管理;倘若審議結果為不接受捐贈,則依決議以信函通知捐贈者 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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