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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常用按語、連接詞、期望語及請示語

更新日期:104.08.24

公文常用按語、連接詞、期望語及請示語

一、公文常用按語、連接詞

:於案情說明後,要進一步敘明事實、引述規定或依據時用。

經查:於敘述背景或指示後,接續要敘述查明之事實或有關規定時用。

復查、再查:繼續要敘述其他有關之事實、狀況或規定時用。

另查:要敘述不同面向之事實、狀況或有關規定時用。

案查:要敘述以往曾經辦理之有關檔案資料,或曾作之有關處理情形時用。

:起敘語,或行文中要開始導入正題時用。另作「現在」、「此處」用。

惟:要敘述反面之因素,如不合之規定、困難之情形或有所顧慮之處時用。

以:要敘述理由時用。

乃:因應上述因素,接著要敘述採行之作法時用。

茲以:要轉向敘述緣由時用。

經: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。

茲經:於事故發展過程中,要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。

茲據:於緣由說明後,要提出建議意見或實施辦法前,先引述有關依據時用。

頃經:要敘述剛剛所作的處理情形時用。

甫經:要敘述於近期內已作之處理或發生之情形時用。

案經:要敘述有案可查之處理經過時用。

復經:要繼續敘述已作如何處理時用。

嗣經:要接續敘述時間在後而具有銜接性、階段性、或步驟性之處理情形時用。

:要分析道理時用。

:承接上述事實或理由,要提出因應作法時用。

至於:要轉向敘述另一個部分時用。

復以:要敘述另一個併列之因素時用。

 

二、適切之公文期望語與請示語:

(一)期望語:

請核示-提出擬辦意見簽核。

請鈞閱-檢陳有關資料,請長官過目。

請核閱-(同上)。

請鑒察-將辦理情形簽報長官瞭解。

請鑒核-除簽報長官瞭解外,並含有請示之意。

請鈞參-提供長官參考。

(二)請示語:

是否可行

是否有當(當否)

可否之處

其中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之前,請增加請示語:「是否可行」、「是否有當(當否)」、「可否之處」等。請示語之後使用「,」,切勿使用「?」、「!」

●另「請核示」、「請鑒核」、「請鈞閱」等期望語之前,不須再加「敬」、「簽」、「謹」等贅字且自104年度起「核」、「鑒」、「鈞」之前不須挪抬,亦即不用空一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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